(一)所謂合理懷疑係指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之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 1.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 2.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 3.由現場與其他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 4.由可疑行為判定合理懷疑。
(二)1.對人之臨檢要件:(1)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2)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之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之必要。(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5).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之處索,而無停居留許可。(6).行經指定之公共場所。 2.對場所之要件:(1).公共場所(2).合法進入之場所(3).進入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且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3.執行程序(1)受臨檢人同意: 1.現場臨檢,身分查證。2.受臨檢人身分查證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時,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時,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3.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非遇抵抗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至攔停時不得逾三小時。 4.告知其提審權力,填寫,交付帶往勤務處理查證身分通知書並通知受檢人及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5.報告勤務指揮中心。 6.受檢人雖同意受檢,於查證身分過程中復對警察查證身份職權措施不服,並現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相關程序與不同意受檢程序相同,依警職法29條2項 規定辦理。 (2).現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1.異議有理由: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或更正執行臨檢,身分查證之方法,程序或行為後,繼續執行之。 2.意義無理由:續行執行,身分查證,執行方法與程序與同意相同。 3.若受檢人請求時,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查證人收執,第二聯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