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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43218
科目:警察勤務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察執行職務時,以「合理懷疑」作為發動盤查之基礎,請說明合理懷疑之意義及 合理懷疑之事實基礎為何?並請說明於執行場所與實施對人之臨檢的個別要件與程 序如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鄭鹹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得為盤查之要件,惟合理懷疑判斷依據為何,分敘如下: 1.目前判斷犯罪嫌疑種類大致上分為主觀臆測、合理懷疑、相當理由、事實足認及確信犯罪等幾類:主觀臆測為警察人員僅憑辦案經驗無其他客觀事實輔助。合理懷疑係除了警察人員主觀臆測以外尚須有其他客觀事實佐證,如情資顯示、報案人供稱、犯罪嫌疑人的動態(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容,神情恍惚)現場所顯示情況等等,至少要達到可能有犯罪嫌疑百分之35以上各項情資綜合判斷,相當理由依照實務見解亦須綜合客觀情狀達到犯罪嫌疑或然率的百分之50以上,有事實足認則需有高度犯罪嫌疑,約有犯罪嫌疑的百分之80以上,而確犯罪則須達百分之百的心證程度。 2.依前1.所述合理懷疑至少需有其餘客觀事實認定有犯罪嫌疑的可能性為判斷標準。 (二)對執行場所及對人臨檢的各別要件,分敘如下 1.對場所臨檢的要件:依釋字535號解釋,警察勤務條例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不顧地點可以隨意臨檢,對人及場所的臨檢以有相當理由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為要件,其中對於具有私人空間的場所應與私人住宅有相同之保障,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行經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路段、管制站,第二項規定,前項指定以防止危害、公共安全而有必要時且其指定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同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臨檢,應以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2.對人臨檢的要件:除前所述以外,對人查證身分的要見尚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警察人員對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對於已發生犯罪或即將發生犯罪之知情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他人之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而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着手實施重大犯罪或藏匿人犯之處所者。(5)滯留於應經停(居)留許可而無停(居)留許可者。(6)行經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者。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人員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得採取下列各款之措施,(1)檢查駕駛及乘客之相關證明文件。(2)檢查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3)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詳解 提供者:葉大雄

(一)所謂合理懷疑係指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之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 1.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 2.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 3.由現場與其他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 4.由可疑行為判定合理懷疑。

(二)1.對人之臨檢要件:(1)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2)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之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之必要。(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5).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之處索,而無停居留許可。(6).行經指定之公共場所。 2.對場所之要件:(1).公共場所(2).合法進入之場所(3).進入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且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3.執行程序(1)受臨檢人同意: 1.現場臨檢,身分查證。2.受臨檢人身分查證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時,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時,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3.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非遇抵抗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至攔停時不得逾三小時。 4.告知其提審權力,填寫,交付帶往勤務處理查證身分通知書並通知受檢人及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5.報告勤務指揮中心。 6.受檢人雖同意受檢,於查證身分過程中復對警察查證身份職權措施不服,並現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相關程序與不同意受檢程序相同,依警職法29條2項 規定辦理。 (2).現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1.異議有理由: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或更正執行臨檢,身分查證之方法,程序或行為後,繼續執行之。 2.意義無理由:續行執行,身分查證,執行方法與程序與同意相同。 3.若受檢人請求時,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查證人收執,第二聯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詳解 提供者:上榜好運吉

詳解 提供者:李品妤
覺得對方很可疑,就以「合理懷疑」來發動盤查。要求被盤查者拿出雙證件,如果成功抓到嫌犯,就會立刻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