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機關為整頓轄區內日益嚴重之機車違停現象,卻礙於人手不足,且 為避免民眾過激反應,遂決定由不具警員身分之助理人員,先對於違停 機車開立勸導單,隔日再由員警對依然違停之車輛進行舉發,並由民間 業者將違停於轉彎處之車輛拖吊至保管場。試分析助理人員開立勸導 單、警察舉發,以及民間業者拖吊之法律性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