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訴法院有無民事審判權一事,係為職權調查事項(民事訴訟法249條1項2款)當事人間得 合意約定由民事法院予以審理(民事訴訟法24條)如當事人間均不爭執受訴法院是否有民事審判權, 而經第一、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後,第三審法院不得以民事法院欠缺審判權限為理 由而廢棄原判決(民事訴訟法477條之1)除469條1至5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是以本題中,如無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且,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