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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7328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關於受訴法院有無民事審判權一事,係為責問事項或職權調查事項?當事人間得否 合意約定由民事法院予以審理?如當事人間均不爭執受訴法院是否有民事審判權, 而經第一、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後,第三審法院得否以民事法院欠缺審判權限為理 由而廢棄原判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oee Yu
關於受訴法院有無民事審判權一事,係為職權調查事項(民事訴訟法249條1項2款)當事人間得 合意約定由民事法院予以審理(民事訴訟法24條)如當事人間均不爭執受訴法院是否有民事審判權, 而經第一、二審法院為本案判決後,第三審法院不得以民事法院欠缺審判權限為理 由而廢棄原判決(民事訴訟法477條之1)除469條1至5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是以本題中,如無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且,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