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 1. 人事權責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2條參照) (1) 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 (2) 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3) 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4) 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 (5) 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2. 對公務人員的影響 (1) 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考試分發、任免、陞遷、級俸、訓練進修、服務、考績等人事行政之執行。 (2) 因其為五院當中規模最大、人數最多,其影響甚至遍及地方行政機關。 (3) 掌理行政院員額管理及人力評鑑,可說是對公務人員影響甚鉅。 (二) 立法院 1. 人事權責內容 (1) 憲法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2) 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 對公務人員的影響 (1) 考試院雖掌理考試、任用、考績等人事行政法制事項,惟仍須將人事行政相關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後方得施行。 (2) 中央各機關人事費用相關預算均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故該院對於公務人員實質上之影響,主要在於人事法律案、人事費之審議權。 (三) 司法院 1. 人事權責內容(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2. 對公務人員的影響 (1) 該院所屬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於違法失職公務員行懲戒之審理與判決 (2) 對於遭到降調、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年終考績丁等等不利處分之公務人員而言,向考試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聲請復審後,如仍有不服,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故該院對於違法失職公務員之懲戒、遭到不利處分公務人員之司法救濟當有重大影響。 (四) 監察院 1. 人事權責內容(憲法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2. 對公務人員的影響 主要影響在於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之彈劾、糾舉,以及辦理公務人員考試時之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