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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地方三等_人事行政#31720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說明公務人員考試法和公務人員任用法中,有那些相互搭配的設計引導公務人員朝 向專業領域發展的政策方向。(15 分)再根據職位分類依賴的專業主義概念和兩項 法制上的其他設計,分析實際上此政策方向被落實的程度。(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設計引導公務人員朝向專業領域發展之政策
1.考試法
(1)考試分職系類科。
(2)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得比照高、普、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3)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2.任用法
(1)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2)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3)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4)公務人員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二)政策方向被落實之程度
1.所謂職位分類,係指將組織中所有職位,依其工作的性質、難易程度、權責大小以及工作所需的資格與條件,按照一定的標準與原則加以分析比較,進而將每一職位歸入不同的等級,以此作為勞動報酬與任用及考評員工的基本依據;故職位分類制乃以事擇人,著重人員於該職位所具專業,不論資績,能者得之。
2.我國考試法有規定為因應機關特殊需要,得另辦特種考試,即有職位分類制中,因事擇人之精神,且考試分各種職系類科,能覓得不同專長之公務人員,以應各職務需要。至任用法中按工作性質行職務列等,依所需條件任用適合人選,加上公務人員調任有職系限制,皆為使該任職人員能趨於專業化之設計。
3.然此政策落實程度差強人意,原因如下:
(1)考試部分,因我國為考選獨立,考選單位不知用人單位需要,致考用脫節,如書記官從事總務工作,一般行政職系錄取卻從事採購者,與當初考試內容幾無相關,皆須從頭學起;且現今工作趨向複雜且分工精細,豈能由統一考選,如此偏狹之方式取得適當人才?
(2)任用法中,形式上確有按職務列等並有職務說明書,但實際上與該員工作內容並不相關,或有按事擇人,但職酬不符,已背離謂職位分類精神;以上仍肇因於考用脫節,使用人單位不得不作職務調整,如課員擔任收發,書記負責撰寫訴狀。
(3)其次,公務人員調任,專業程度僅為參考,不外乎關說文化流毒天下,且除部分專業程度高之職務外,公務人員之專業與績效關聯性不易衡量,故政治與人情反而成為任用之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