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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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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 - 92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34
> 申論題
一、 試回答下列各題: 1. 何謂物上請求權?並舉例說明之。(9%) 2. 如甲所有之A地,被乙擅自加蓋B屋,甲要用那一種物上請求權來救濟?(5 %) 3. 又如丙丁戊己分別共有之C地,遭庚擅自加蓋D屋,丙可否單獨起訴請求庚拆除D屋並請求庚將C地返還給丙自己?(6 %)
相關申論題
二、動產的交付有那幾種方式?試各舉例扼要說明之。(15 %)
#10180
三、試舉例說明「善意占有人」於何種情形下,視為「惡意占有人」?又「惡意占有人」對於回復請求人之權利、義務為何?(20 %)
#10181
四、試述取得地上權之原因為何?(15 %)
#10182
五、債務人甲為擔保向債權人乙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債務,提供A不動產設定登記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之抵押權予乙;抵押權存續期間: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一年;債務清償期:依各個債務憑證約定之日期。試問: 1. 第一種情形:倘甲於九十年二月一日向乙借款本金九十萬元,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積欠利息十六萬元,連同本金均未清償,則乙因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所得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金額及範圍如何?(10 %) 2. 第二種情形:倘甲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積欠乙買賣價款二十萬元,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向乙借款本金五十萬元,積欠利息五萬元,另於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向乙借款本金三十萬元,積欠利息二萬元。以上買賣價款及全部借款之本金、利息均未清償,則乙因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所得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其金額及範圍又如何?(10 %) 3. 若乙持有甲書立之借據,其上所記載之借款債權,均在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內,惟均未記載清償期,或所載清償期,均為抵押權存續期間後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則乙可否聲請法院拍賣A不動產,俾優先受清償?(10 %) (第五題之解答均應附扼要理由)
#10183
四、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
#559972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 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 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 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 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 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 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 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 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 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559971
二、甲於乙之 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 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 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 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25 分)
#559970
一、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 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 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 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 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所為,甲並非 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559969
三、甲為 A 地所有人,甲為了向乙銀行貸款,將 A 地設定抵押權給乙,擔保 乙對甲的債權,甲因週轉不靈,無法對乙銀行如期清償貸款本息,就避 不出面,A 地因而無人看管雜草叢生,丙知道甲為所有人且目前避不出 面,即占用 A 地堆放貨物。乙銀行發現後,就請丙搬走貨物,以利乙銀 行聲請拍賣 A 地受償,丙置之不理,乙即起訴請求丙返還 A 地予自己, 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34 分)
#552889
二、甲、乙二人為 A 地共有人,各有應有部分 1/2,二人共同將 A 地出租予 丙建築房屋,丙之後建有 B 屋一棟,之後,甲出賣其就 A 地 1/2 應有部 分,試問乙和丙可以向甲主張何種權利?(33 分)
#55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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