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效力
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另依照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17歲的乙得為代理人並在代理權限內對本人甲直接發生效力。
(二)瓷器給付不能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付同一責任。也就是說代理人乙因為其過失所造成的責任,債務人甲也付同一責任。
民法226條規定,因可歸責債務人的是由,至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因為瓷器是因為乙的過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根據民法第224條債務人甲同時也需付同一責任,所以債權人乙得依據民法第226條向債務人甲請求賠償損害。另外可再依據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有224條情形時得解除契約。
(三)結論
債權人丙可以向債務人甲主張民法第224條:債務人與其代理人付同一責任+第226條:因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得請求損害賠償+256條:解除該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