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向B機關申請補助,遭B機關否准,A認為B機關承辦人員有意阻撓,欲 請求B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 容。試問:A應依何種法規請求B機關提供上述公文?B機關可否拒絕提供 該公文?B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應如何提起救濟?(25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一)、A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請求B機關提供補助相關公文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是以,A為維護其得到補助之利益,得請求B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容。
(二)、B機關非有下述原因,原則上不得拒絕提供該公文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2. A請求B機關提供之公文,若未涉及上開法規有關閱覽卷宗之限制,B機關不得拒絕提供該公文。
(三)、B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可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1. 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之性質僅係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非屬行政處分,因此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 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是以,A可向B機關對其申請補助之否准處分提起撤銷訴願,並於提起訴願時一併聲明對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之不服。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是以,A為維護其得到補助之利益,得請求B機關提供有關其申請補助之相關承辦人員簽核該公文所表示之內容。
(二)、B機關非有下述原因,原則上不得拒絕提供該公文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2. A請求B機關提供之公文,若未涉及上開法規有關閱覽卷宗之限制,B機關不得拒絕提供該公文。
(三)、B機關若不提供該公文,A可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1. 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之性質僅係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非屬行政處分,因此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 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是以,A可向B機關對其申請補助之否准處分提起撤銷訴願,並於提起訴願時一併聲明對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之不服。
詳解
行政程序已結束(遭B機關否准)故A已非當事人,不能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應該用政府資訊公開法。除非A有申請程序再開,才是用閱覽卷宗(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決字第0960028101號函)
詳解
【答題大綱】
(一)A人民申請補助遭B機關否准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
(二)B機關得依法拒絕提供該紙公文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
(三)A人民不服該否准行為之救濟
1.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2.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詳解
1.因爲A是行政程序當事人 故適用行政程序法46條而非政府資訊公開法
2.機關得以機關內部擬稿拒絕提供
3.行政程序法174
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1.若為當事人則用行政程序法,因為若當事人得運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則行政程序法46條形同虛設
2.行政程序法46條適用在程序中或程序終結後均得適用 但若法定救濟程序終結後 則是依據檔案法申請閱覽卷宗
詳解
政府資訊公開法
詳解
不是資訊公開啦
是行政程序法46 174
詳解
(一)A人民申請補助而遭到B機關之否准
1、A為當事人地位
2、應依行政程序法申請提供承辦人員所表示的內容,而非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資訊。
(二)B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以機關內部擬稿文件而拒絕提供。
(三)A不服之救濟:行政機關程序中的決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與實體決定否准申請之決定一併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訟)。
詳解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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