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公司在其本國日本已申請取得某發明專利權,今欲向台灣申請該專利時,始發現居 住台灣之甲已申請取得專利權,而甲曾應聘擔任 A 公司技術開發部門之研究員,該發 明專利之技術甲亦參與研究,甲離職回台後即申請取得專利權。於是,A 公司函請貴 專利事務所提供法律上救濟之策略,究係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或向法院提起專利 申請權確認之訴,抑或二者並行,其法律之利弊得失為何?試以不超過 400 字之日文 函復 A 公司。(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