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前漏未給予甲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違反程序的行政處分:原則上§111無效;例外§114得補正(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二)處分書誤植甲公司名稱,得更正,且不影響處分書之效力
§101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
實務見解:此更正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效力以及內容,僅此其與原行政處分之意旨更相符
(三)漏未記載理由,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違反程序的行政處分:原則上§111無效;例外§114得補正(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補正)
(四)有認定事實之違誤,即為違法的行政處分,得撤銷
違法的行政處分§117於救濟期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上級仍得職權撤銷
實務見解:違法包括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
(五)教示相對人提起訴願之期間誤記為60天而並未更正,得於一年內提起救濟,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98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更正等,縱因此致相對人遲誤,於處分書送達一年內聲明不服,仍視為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