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1.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常任人員
2.司法 主計 外交 審計 海巡 警察 關務 稅務 專技轉任
二.準用對象
1.公校校長 +兼任行政職的教師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銓敘之公校職員
私校改制為公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3.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行政職"之研究人員>>原本有限制學術自由及剝奪言論自由之虞故限縮為兼任行政職
4.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學校的軍訓教官
5.聘用 僱用人員
6.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純勞工不需適用行政中立法因此範圍縮小
7.正式任用前實施學習 .訓練的人員
8.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9.代表政府 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
10.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 (大法官 考試委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