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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56492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法院組織法第 58 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既曰「配置」,是否意 指檢察署隸屬於各級法院及分院?(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檢察署是否隸屬於各級法院及分院?

1.審檢合一:

我國早期司法實務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隸屬於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部配置檢察官。司法行政部原隸屬司法院,後經改隸行政院、改隸司法院、又改隸行政院,最後,法院系統僅最高法院隸屬於司法院,職司司法審判事務;司法行政部則隸屬行政院,職司所有司法行政事務。會有如此反覆之更改隸屬過程,係因早期政府並無實現司法獨立之意願。

2.審檢分隸:

民國49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6號作成,第一次宣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應隸屬於司法院之意旨。但實際上直到民國69年,行政院法務部下設檢察署,檢察官回歸行政管轄;各級法院隸屬於司法院,內部設檢察處。 而今日,審檢分隸於組織上之實踐,即為各級法院隸屬司法院,職司司法審判,並嚴守審判獨立原則;各級檢察署則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職司犯罪追訴,並遵循檢察一體。

3.結論:

審檢分隸之概念下,審、檢各自隸屬,互不干涉,法院組織法新增訂第114條之2亦將各級檢察署之機關名銜去法院化,於形式上更明確顯現審檢分隸之實踐。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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