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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56492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司法事務官得否承法官之命,就普通民事案件調查證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 揮詢問證人,得否命證人具結?(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司法事務官得否成法官之命,就普通民事案件調查證據?

1.法院組織法(下稱本法)第17條之2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略)。該條未授權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就普通民事案件調查證據,故司法事務官不得就普通民事案件調查證據。

2.法官及司法事務官之職掌互異、訓練有別,於人格養成訓練、品德訓練亦屬不同,故不應有代行他方職務之舉。

(二)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得否命證人具結?

1.本法第66條之3第一項係規定檢察事務官之職掌及地位,該項第二款之內容包含受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而同條第二項規定,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第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2.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證人應命具結。

3.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為規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通知及詢問,而該條第二項之準用內容並未包含第186條第一項,故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時,不得命證人具結。

詳解 提供者:elma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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