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孟德斯鳩(Montesquieu)所提出的"三權分立"理論,"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權與制衡是維持國家穩定的制度要件之一,其中司法權更是扮演一個中立的仲裁者角色。關於司法與政治生活之互動關係,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司法獨立的意涵
1.意義
所謂的"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指司法機關在審判的過程中,會依據法律
的規定來進行個案的涵攝與審判,不會且排除其他外在壓力的不當擠壓或滲透。
2.制度要件
(1)組織獨立
依據憲法規定,我國的司法院與其他四院地位平等,且自審檢分隸原則實施之後,
各級法院回歸司法院管理,司法機關的獨立行於此方告確定。
(2)經費獨立
依據憲法規定,行政院針對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
見,併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至立法院審議。
(3)審判獨立
依據憲法規定,我國的法官必須超出黨派,且必須依據法律進行審判,不受政黨政
治的影響。另外司法機關亦不得假借行政監督之名,而行干涉法官獨立審判之實。
(4)人事獨立
我國的法官是透過公開舉行的考試選任,其能否擔任法官全憑法學知識,而此亦顯
示出了我國的法官選任可以排除政治或其他因素的不當干擾。
(二)司法與政治生活的互動關係
1.司法機關在國家之中的角色只是在於適用法律,並不涉及更高層次的是非道德價值層
次的探討。
2.司法積極主義
此是指司法機關會主動介入社會上的爭訟事件,例如美國的聯邦法院針對同性戀及墮
胎合法化之見解。
3.司法消極主義
此是指司法機關保持其不告不理的態度,並不會主動地介入社會上的爭訟事件。例如
我國的大法官針對我國的固有疆域等重大政治議題之態度。
4.司法審查
此是源自於1803年,美國的馬歇爾(Marshall)大法官於"馬伯里控告麥迪遜"(Mabury VS
Madison)案中所提出;其主張司法機關應針對其在審判過程中所使用之法律及命令行
使"違憲審查",以防止判決的不公正。
5.司法獨立
此是指司法機關在地位、審判或其他層面上的獨立而言。其包含了人事獨立、經費獨
立、審判獨立及組織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