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發:
依分發辦法第2條規定,分發指公務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經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二)不予分發情形如下:
1.正額錄取人員,於報到期限未予報到,則不予分發。
2.增額錄取人員,於報到期限未予報到,或在下次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不予分發。
3.有考試法第22條所列情形者,不予分發:
(1)有第十二條第1項但書情事之一者。
(2)冒名頂替者。
(3)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4)使用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5)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三)改行分配情形如下:
1.所分配之職務職系與考試類科顯不相當。
2.需特殊查核之職務拒絕查核,或經查核後不符資格。
3.有應迴避任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