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威瑪(D.L.Weimer)及文寧(A.R.Vining)認為政府機關可以使用的政策工具有下列五項,茲分述如下: 1.市場自由化、便利化與模擬化: (1)市場自由化:包括解制、行為合法化及民營化。 (2)市場便利化:包括由政府分配既有財貨及創造新的市場財貨。(例如:期貨、証券交易) (3)市場模擬化:包括經由拍賣方式提供財貨。 2.利用補貼與租稅方式改變誘因:(改變當事人行為) (1)供給面租稅:包括徵收貨物稅與關稅。 (2)供給面補貼:包括給予配合款與租稅減免。 (3)需求面補貼:包括現金給付、發給抵用券與個人租稅減免。 (4)需求面租稅:包括加收貨物稅與使用者付費。 3.設定規則: (1)基本架構規定(法律):包括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 (2)管制規章(具體的):包括物價管制、產量管制、直接與間接提供市場資訊。 4.經由非市場機制提供財貨: (1)直接由政府機關供給:包括由獨立機關或公有公司供給(例:公營事業、獨賣)。 (2)由特區供給。 (3)採簽約外包的方式供給:例如民間協助。 5.提供保險與保障: (1)保險:包括強制保險與補助保險,例如全民健保。 (2)保障:包括物質儲存、過渡期補助,如房屋拆遷補助等。
資料參考:https://goo.gl/500VRU
(一)政策工具的意涵 所謂政策工具乃指將實質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之工具或機制作用。 意指政策執行機構賴以達成政策目標或產生政策效果的手段本質,該本質 蘊含著兩點重要的觀念,及政策工具的多元性和價值偏好性。申言之, 1.政策工具是政策設計與政策執行的連鎖 2.並非嘗試錯誤,縝密的思考與精確設計是必要的 3.政策工具是公共政策的重心,沒有政策工具,公共政策無以落實 4.政策參與為政策工具推展成功之必要條件 (二)政策工具的類型 Schneider和Ingram的分類 1.權威性工具:假定只要有法律,人民就會順服 2.誘因性工具:假定人是理性思考,提供各類誘因、激勵、付費、處罰、刑罰 3.能力性問題:認為標的團體對政策更了解,就會願意配合 4.學習性工具:透過成功案例或其他經驗,可使執行者與標得團體產生學習反省有利執行 5.象徵性工具:假定標的團體認知到政策所提倡的行為和目標合於其價值理念信仰時,其自然會遵守該特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