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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42087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應表明其為行政 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行政機關如未依規定 為法律教示,或法律教示錯誤時,發生何種法律效果?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因此而 受影響?請詳細敘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nnaspirit86
(一)法律教示錯誤時所發生之法律效果為行政程序法第98條99條所示如下: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二)行政處分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法律教示錯誤屬於第四級瑕疵之變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之教示瑕疵,對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其法定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