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協會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之事項如下:
1.本法第6條:「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陸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2.本法第7條:「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交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3.本法第8條:「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斜紛之調處與協助。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五、交流、互訪等
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開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 (構)、團體。
(二)以調薪爲例,以往公務員調薪機制不夠健全,屢屢引發聯想與質疑,人事總處決定研議強化給決策機制,除納入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包括物價指數、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政府財政負擔衡量的指標,最後交由「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議決後,並向政院提出調薪建議。此一決策過程,並未徵詢公務人員協會之意見。
(三)是以,以上開規定而言,筆者認鵀公務人員協會得提出兼顧公務人員權益與社會公益之跨領域議題,可能包括:
1.考試事項。
2.公務人員之考績法制事項。
3.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
4.工作簡化事項
5.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
6.會員自律公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