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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人事行政#29028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人員退休金 18﹪優惠存款制度的形成因素為何?何時進行優惠存款落日及改 革,其法制規範為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17 號解釋,對優惠存款制度的信 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見解為何?該解釋對未來退休金制度的改革將 有何重大影響?(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務人員退休金18優惠存款制度之形成因素
於50、60年代,我國百廢待舉,人民生活困苦、通貨膨脹嚴重,早年退休之公務人員,相較於現今公務人員薪資待遇明顯偏低;政府為保障當時退休人員的權益,及其眷屬的生活,特別制訂優惠存款政策,以維護早期退休公務人員的經濟安全。
(二)優惠存款落日及改革
1.優惠存款制度擬分為已退休人員及現職人員二部分進行調整:
(1)已退休人員部分: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者,仍維持18%優存利率;84年7月2日以後退休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自105年先調降為12%,之後逐年調降1%至108年9%,109年起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7%,並以9%為上限。
(2)新退休人員部分:廢除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第1項附表(舊制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自105年先調降為12%,之後逐年調降(與上已退休人員部分同);至於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舊制年資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利率,亦併同逐年調降。
(3)惟以上規劃尚未法制化,現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六條仍規定,優存利率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2.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本法)第32條規定
(1)本條文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規定核發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銀辦理優存;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
(2)是以僅具有84年7月1日前舊制年資者使得辦理優存,且退休所得替換率達一定百分比,則應調降優惠儲存之金額。
(三)釋字第717號見解
1.信賴保護原則
(1)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
(2)修正公教人員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規定,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該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其所採措施(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本原則係指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釋字第620號參照);是以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2)本法第32條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支領月退(或擬領)人員間續存之法律關係,減損其利息或可預期之利益,且對已簽約未到期之優存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四)對未來退休金制度改革影響
1.釋字第717號有關年金改革見解,認衡酌公益且已採適當措施,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亦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該釋字係因應時代潮流而生,故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為大勢所趨,然所謂改革並非將是類人員福利逕行刪除,本釋字理由書有補充,相關機關檢討優存制度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應避免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且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的退休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所受之衝擊。
2.惟現今行政及立法有關單位,似有意或無意將上開意見忽略,所行年金改革不分對象條件,按相同比例調整,是以低階或情況特殊的退休公教人員之權益保障,仍為堪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