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面對長官之違法工作指派,應如何處理之相關法條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內容均為一致,只因兩法之適用人員與準用人員不同,使立法者於兩法中分別訂定之: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之命令,負有服從義務。如認該命令違法,即負有報告之義務,此時該管長官如認該命令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就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令命令違背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可請求為之, 長官不為者視為撤回其命令。
(二)、綜上,公務人員如受長官違法之職務指派,依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判斷是否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