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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2992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員對長官有服從義務,但對於「違法」的職務指派,應為如何處理?有關公務 員法令,有如何之規定?(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公務人員面對長官之違法工作指派,應如何處理之相關法條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內容均為一致,只因兩法之適用人員與準用人員不同,使立法者於兩法中分別訂定之: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之命令,負有服從義務。如認該命令違法,即負有報告之義務,此時該管長官如認該命令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就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令命令違背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可請求為之, 長官不為者視為撤回其命令。
(二)、綜上,公務人員如受長官違法之職務指派,依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判斷是否服從。
詳解 提供者:千里眼佩佩豬
公務員對長官所為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為法律所明定,惟對於違法之職務指派應先向長官為反應,若長官仍執意指派命令,公務員應就其指派之事項作審查,視其是否所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或於公益有所影響,若為重大事項應明確拒絕長官之指示,向長官之上級機關為通報,以避免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