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4條1項: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5-1條:
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
(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4條2項:
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