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於通常審理程序外,尚有學理上所稱特別程序,即簡 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以及協商程序,若同時輔以偵查中之緩起訴程序,則至少有 四種之多。請問:您認為上述四種特別程序中,何者應扮演主要疏減通常程序案源 之角色?比較法上是否有何國法制經驗可供參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