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與懲處均係針對公務(人)員行為舉止之優劣所進行的約束性評價,包含違法行為、傷害政府信譽或損害公務(人)原名聲等,為各該處罰之力度、效果、性質、主體、依據等均有差異。茲就法律依據、處分機關,及處分原因等3個面向,分析兩者處份之不同。
- 公務員的懲戒處分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其懲戒依法區分為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剝奪或減少退休(伍)金、記過、罰款、申誡、降級、減俸。其中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之懲戒處分。
- 公務人員的懲處處分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辦理。依該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其操行、品德、學識及才能,而給與其獎勵或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其結果亦影響公務人員另予考績及年終考績,為高屬人性之評價;另專案考績因得隨時辦理,故需視公務人員行為有否重大功過而給與一次計二大功或二大過。
- 處分機關的不同:懲戒法院審理判決VS銓敘部銓敘審定
- 公務員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審理判決。監察院認公務員有懲戒事由,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將公務員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各該主管機關首長認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且有懲戒必要,應依其職等送請監察院審查後,移送懲戒法院,或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薦任9職等或相當9職等以下)。
- 公務人員懲處處分由銓敘部銓敘審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流程之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公務員懲戒處分之原因,承如前述,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以下原因之一,且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包含違法執行職務、殆於執行職務、其他失職行為,或有非執行職務之非法行為,致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 公務人員懲處處分之原因,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中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操行、品德、學識及才能等行為縱覈名實客觀評價,或依實際發生情況專案辦理。
結語:
- 所謂懲戒處分係法律針對特定職業者違反該職業之倫理所訂定之處罰規定,是公務員懲戒處分係就公務員傷害其身為公務員身份資格或損害政府信譽所為之具司法性質的處分。
- 懲處處分主要係就公務人員服務於機關期間,所表現之言行、舉止所為之考核評價,惟因涉及公務人員身份之持續(如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或重要利益(如於同官等晉升職等),依銓敘部實務見解,亦認懲處處分具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