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輕人甲與友人乙於深夜在超商外喝酒閒談,80 歲老翁丙酒後微醺至超商購物,對 甲、乙說:「夜深了,安靜一點好嗎?」甲、乙冷嘲熱諷丙,丙被揶揄後怒不可遏, 返家穿上合氣道服,手持木劍返回現場,對甲、乙喝道: 「我是合氣道武術老師,你 們這些沒有禮貌的小孩,太過分了!」並持木劍教訓甲、乙,無奈甲、乙年輕力壯, 丙反遭奪下木劍,然奪劍拉扯當中甲以手將丙推開,丙因重心不穩跌倒摔斷腿。試 問:甲是否應負刑責?(25 分)
詳解 (共 4 筆)
一、甲對丙之行為不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客觀上,甲將丙推開與丙重心不穩摔倒在地致使丙跌斷腳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可歸責與甲,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推開丙之行為係為防衛動作一環,不具有傷害丙之故意,可謂有知無欲,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此甲不成立普通傷害罪。
二、甲對丙之行為成立刑法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然得主張防衛過當,減輕其刑
1 構成要件
如上所述,甲推開丙與丙倒地受傷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且可歸責於甲,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推開丙時無傷害丙之故意,但推開80歲微醺老翁易使對方跌倒受傷一事,非屬一般人生活經驗中難以預見之事,甲對推開丙以致丙受傷之可能性應有預見可能,依刑法第14條之規定,甲推開丙使丙受傷之行為應以過失論處,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 違法性-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
(1)丙之行為能力
丙年滿八十歲,行為時僅屬微醺,其行為仍屬意識可得支配之行為,依照刑法18條3項及19條2項,屬限制責任
能力人。因此甲仍可主張正當防衛。
(2)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依題示,客觀上丙持木劍攻擊甲乙兩人時僅屬微醺,其行為仍屬意識可得支配,屬當下之不法侵害;然丙所以持
木劍攻擊甲乙兩人,係因甲乙兩人挑釁在先,此時兩人對丙之防衛行為或屬學理上所謂之挑唆防衛,雖然甲乙兩
人並非基於濫用防衛權利之目的對丙進行挑唆,然丙之侵害仍屬可歸咎於防衛者引起之侵害,學說認為甲對丙之
攻擊行為仍具有一定程度之責任,應優先採取迴避性與防禦性防衛,在此情況下仍無法排除侵害時,方得採取攻
擊性防衛。
本題中,攻擊者丙年事已高,陷入微醺,甲應可採取迴避性手段擺脫丙對其之侵害,然甲卻直接選擇攻擊性防衛
手段,應認甲之手段違反正當防衛之合宜性限制,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致多得主張防衛過當。
結論:甲無法其他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過失傷害罪,然得主張防衛過當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