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張三得否對李四主張正當防衛
擬答:張三之行為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一)張三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1 張三以造成輕傷之故意,著手出拳毆打李四,致李四受有輕傷,且張三之輕傷行為與李四受輕傷之結果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
2 按刑法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除客觀上需存在對行為人或他人之現在不法侵害外,防衛者主觀上
亦必須存有防衛意思,並因此而為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所謂防衛意思,係指防衛者認識現在不法侵害之事實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為之行為。若客觀上雖存在現在不法侵害之事實,但行為人主觀上並不認識該事
實存在,其僅係單純的以犯罪之意思加以攻擊,卻偶然、意外地發生正當防衛之效果者,刑法學理上稱為「偶
然正當防衛」或「意外正當防衛」。通說認為,由於偶然正當防衛之行為人欠缺主觀上之防衛意思,故不成立
正當防衛
3 依題示,張三基於輕傷故意著手侵害李四之身體法益時,對於李四準備掏槍射擊之不法侵害事實並無認識,其
傷害行為主觀上缺乏防衛意識,係所謂「偶然正當防衛」,不得以此為理由阻卻違法。
結論:張三行為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刑277第1項普通傷害罪
Zeel大的答案相當完整,本人補充一下三階論與二階論:
1.三階論如Zeel答案,張三不得主張阻卻違法,僅能減免罪責
2.二階論
主觀上張三有攻擊李四之行為,欠缺正當防衛意思,不得阻卻違法。
客觀上本案具有防衛情狀,張三有防衛行為,其故意傷害之既遂因正當防衛而阻卻,僅能考慮未遂犯。
實務上通說以三階論為主。
因不具有防衛意思(無認識到現在不法侵害),係屬偶然防衛,故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仍成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