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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原住民族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646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張三看到了素有嫌隙的李四,一把無名火燒了上來,便向前打了其兩拳。李四因而 受有輕傷。後來才發現,李四當時也看到了張三,正準備從懷中掏出槍枝來射擊。 請問,張三的行為有何可罰性?(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爭點:張三得否對李四主張正當防衛

擬答:張三之行為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一)張三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77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1 張三以造成輕傷之故意,著手出拳毆打李四,致李四受有輕傷,且張三之輕傷行為與李四受輕傷之結果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

  2 按刑法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除客觀上需存在對行為人或他人之現在不法侵害外,防衛者主觀上
    亦必須存有防衛意思,並因此而為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所謂防衛意思,係指防衛者認識現在不法侵害之事實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而為之行為。若客觀上雖存在現在不法侵害之事實,但行為人主觀上並不認識該事
    實存在,其僅係單純的以犯罪之意思加以攻擊,卻偶然、意外地發生正當防衛之效果者,刑法學理上稱為「偶
    然正當防衛」或「意外正當防衛」。通說認為,由於偶然正當防衛之行為人欠缺主觀上之防衛意思,故不成立
    正當防衛

  3 依題示,張三基於輕傷故意著手侵害李四之身體法益時,對於李四準備掏槍射擊之不法侵害事實並無認識,其
    傷害行為主觀上缺乏防衛意識,係所謂「偶然正當防衛」,不得以此為理由阻卻違法。


  結論:張三行為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刑277第1項普通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Zeel大的答案相當完整,本人補充一下三階論與二階論:

1.三階論如Zeel答案,張三不得主張阻卻違法,僅能減免罪責

2.二階論

主觀上張三有攻擊李四之行為,欠缺正當防衛意思,不得阻卻違法。

客觀上本案具有防衛情狀,張三有防衛行為,其故意傷害之既遂因正當防衛而阻卻,僅能考慮未遂犯。

實務上通說以三階論為主。

詳解 提供者:HAPPY ABBY

因不具有防衛意思(無認識到現在不法侵害),係屬偶然防衛,故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仍成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