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據之來源:外部獨立來源>內部來源(除非相關控制有效,包括編制及維護)
2. 取得方式:直接取得(如觀察)>間接取得(如查詢)
3. 證據型式:書面形式>口頭取得
原始文件>影印、傳真、縮影、數位化or 其他轉換為電子形式之文件(除非編制及維護控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