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與乙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
甲與乙為縣政府文化局之副局長與科長,兩者皆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所定之規範對向,故甲乙之職務上言行,須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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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參加A政黨文化政策說明會的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
甲與乙係因公奉派參加與其職務相關之活動或會議,參加時間自屬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2項所訂之上班時間,當無疑義,另參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公務員奉派出差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甲與乙「回程期間」應解為仍在上班時間內,而非乙所稱的無問題。 而甲乙於上班時間參加A政黨所舉辦之說明會,顯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1項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內參與政黨活動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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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指示乙動員全局支持丙的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及第14條之規定
丙尚無登記為參選人,故無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先予敘明。
甲要乙動員全局支持丙的黨內初選,所稱「黨內初選」,屬於A黨推薦公職候選人之活動,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所稱之選舉活動,而甲係藉由其副局長職位之權利而命乙為之,顯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利要求他人參加政黨之選舉活動意旨有違。
甲命乙行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之事,另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意旨有違。
四、乙於該科通訊群組指示黨內初選支持丙的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之規定。
ㅤㅤ乙藉由其科長職務機會,藉科內的通訊群組要求所屬人員支持丙之黨內初選,顯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利要求他人參加政黨之選舉活動意旨有違。然同仁若真支持丙,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禁止,故乙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規定。
五、甲允諾由縣立圖書館辦理「大家一起來看好書」活動, 俾丙出席博取好感的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
雖議員參與縣市政府舉辦之活動,藉機博取好感乃屬公務常態,惟依題示,「大家一起來看好書」活動乃甲特別為丙辦理,顯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個人有差別待遇意旨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