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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71065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何種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務人員廉潔之作為,立法者針對較容易產生不當利益輸送之人,藉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課予其財產申報與強制信託之義務,以下為該法第2條第1項所訂需「財產申報」者:
 
1.總統、副總統 (申報機關:監察院)
2.五院之正副院長 (監察院)
3.政務人員 (監察院)
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 (監察院)
5.各級政府機關正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正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董事與監察人  (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之人申報機關為監察員,餘向服務機關之政風單位申報)
6.各級公立學校之正副校長,若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正副首長 (公立專科以上之正副校長申報機關為監察院,餘向機關內之政風單位申報,機關無政風單位者向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申報)
7.上校以上之軍職主管、副主管、各級主管 (少將以上向監察院申報)
8.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出之鄉鎮市以上之政府機關首長 (監察院)
9.各級機關民意代表 (監察院)
10.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本俸六級以上之檢察官與法官向監察院申報)
11.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向服務機關之政風單位申報)
 
13.其他經主管院核定有財產申報義務之人
14.總統、副總統及縣市層級以上之公職候選人 (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向各該選舉委員會申報)
 
以上為法定負有財產申報義務之人。若從事以上職務為代理者,於代理期滿三個月後,始有財產申報義務。此外,如機關之政風單位認為機關內非上列人員,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者,亦得報中央政風主管單位核可後,指定該人為財產申報。
詳解 提供者:Alice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院長及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之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及設有副屬機構者,副屬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以上之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軍法官、行政執行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建築管理、工商登記、會計、審計、都市計畫、公產管理、金融授信、金融監督暨管理、公路監理、商品檢驗、環保稽查、商標、專利權、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屬國防或軍事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十四、總統、副總統、縣(市)首長級以上之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