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即原住民甲對原住民乙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嫌,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審判長告知被告甲,可能變更起訴法 條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被害人乙聞之隨即以書狀聲請訴訟 參與,並經法院依法裁定准許被害人乙訴訟參與。嗣審判長另定審判期 日,進行調查證據,訊問被告甲及訴訟參與人乙後,辯論終結,判決被告 甲殺人未遂罪刑。試問:法院的審理及判決程序有無違法?訴訟參與人乙 得否聲請調查證據、詰問或詢問目擊證人 A、詢問被告甲?(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