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理由(僅下大標):
1.為滿足人民之司法進用權。
2.維護法之公開透明。(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
3.落實司法課責。(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
(二)聲請交付錄音、影:
1.法院組織法(下同)第9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2.結論:
(1)聲請人: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2)聲請期間:
原則為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裁判確定後二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