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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41148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前之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錄音,係於第 90 條第 1 項 後段及第 2 項規定,非經審判長核准不得錄音,錄音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現行法院 組織法則直接明定法庭錄音或錄影之相關規定,試問其立法理由為何?又試問何人 於何期間內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立法理由(僅下大標):

1.為滿足人民之司法進用權。

2.維護法之公開透明。(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

3.落實司法課責。(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

(二)聲請交付錄音、影:

1.法院組織法(下同)第9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2.結論:

(1)聲請人: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2)聲請期間:

原則為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裁判確定後二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