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得處理
「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職權踐行證據調查。而依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倘法院認
定其係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設公訴事實認定被告甲
殺害其父乙身亡等情,係依證人丙之結證(供述證據),以及棄屍現場遺留而被
雨水沖刷後之小刀乙把為其證據方法。被告甲自始否認犯罪並請求質問丙。丙到
庭證稱伊所為供述均得自友人丁之供述云云。本件準備程序中就該項供述證據與
扣案小刀(物證),應如何踐行調查?決定證據能力之有無,應由法院(合議庭)
決之,或受命法官逕行決之?試分別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