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 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同法第 4 條第 2 項復規定,「當事 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今有某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其準據 法本應為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因當事人無國籍,而適用其住所地法或居 所地法。試問此時是否仍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反致條款)的 適用餘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