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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專技普考_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120261
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丙、丁、戊、己 6 人共有 A 地,於民國 36 年 6 月辦理總登記, 甲、乙、丙、丁、戊、己每人的應有部分均為 6 分之 1,丙、丁、戊三 人在 A 地上各自蓋 B1、B2、B3 房屋,各自使用的基地面積大致符合 丙、丁、戊三人各自的應有部分,甲、乙和己都未干涉。甲、乙、丙、 丁、戊、己的應有部分之後都由其各自繼承人所繼承,丙、丁、戊三人的繼承人為丙 1、丁 1、戊 1,各自繼承了丙、丁、戊三人在 A 地的應有 部分及 B1、B2、B3 房屋所有權,己的 A 地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己 1、 己 2、己 3、己 4 所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 24 分之 1。民國 107 年 7 月 己 1 將其應有部分 24 分之 1 出賣並辦理移轉登記給庚,庚於民國 108 年 6 月以丙 1、丁 1、戊 1 三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 B1、B2、 B3 房屋,將 A 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