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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096年原住民族民法刑法總則研究#4945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二人某日侵入丙之住宅搶劫,丙因其父身患重病,適從親友處張羅數萬元擬 延醫救治,乃跪地懇求該二人憐憫其情,放其一馬。乙見狀於心不忍,將甲拉出室 外,不意甲竟將乙推倒在地,仍返回屋內將該款強取而去。試問甲、乙應否負何刑 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甲之刑責
1.甲侵入丙宅,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之罪。
2.依據刑法第325條及321條規定,甲入侵丙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丙之現款,為加重強盜罪。
3.有關甲將乙推倒一節,按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犯傷害罪。
4.侵入丙宅與加重強盜罪屬同一行為,成立想像競合以加重強盜罪論,又傷害罪屬另一行為侵犯另一法益,故二罪併罰之。
(二)乙之刑責
1.所稱中止犯,係依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2.甲、乙侵入丙宅行搶,乙當屬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俟因己意中止而將甲拉出室外,有盡力為防止犯罪之行為,惟甲將其推開而繼續行搶致犯罪結果發生,故無中止犯規定之適用,乙仍為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僅得參酌實際情形,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