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雙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難以分辨,胡作非為。問:以下二例, 法院應如何處理或判決?理由何在?
1. 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 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 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2 分)
2. 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經其他乘客發覺時,適逢車到站,甲得以下車逃逸。其弟 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認自己犯罪,檢察官遂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迨至法院 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