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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3364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雙胞胎兄弟,常以其形貌酷似,身分難以分辨,胡作非為。問:以下二例, 法院應如何處理或判決?理由何在? 

1. 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他人皮包,當場為其他乘客扭送警局,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應 詢。警方詢後,連人隨案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後,旋即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仍 記載乙之姓名為被告,迨至法院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2 分) 

2. 甲在捷運車廂內扒竊,經其他乘客發覺時,適逢車到站,甲得以下車逃逸。其弟 乙乃以自己之名投案,承認自己犯罪,檢察官遂以乙為被告提起公訴,迨至法院 審理中始發現上情。(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S Hsiao

(一)法院更正姓名後,對甲為實體判決

  1. 依本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而法院審判對象取決於檢察官所起訴之對象,因此應探究檢察官所指何人,而實務與學說原則採表示說,認為應以起訴書記載者為準,有冒名、頂替發生時,例外採行動說,而以實際參與訴訟程序者為準。
  2. 本案甲為實際應訊之人,依行動說,甲為檢察官所指被告。法院既查明甲冒乙名,僅需將乙名更正為甲,並對甲為實體判決。

(二)法院應對乙諭知無罪判決,不得對甲為任何判決

  1. 依上述檢驗標準,本案乙投案且為到庭之人,因此乃檢察官所指被告。
  2. 法院審理後發現乙並非犯竊盜之人,應對乙為諭知判決;而甲雖為犯罪之人,但並未被起訴,故法院不得對其為任何判決,否則即屬第379條第12項之判決違背法令。至於乙涉犯之頂替罪須待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法院始能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