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A 相約在郊區別墅暢飲,甲明知自己已飲酒過量,如果開車將觸法,但見 A 心
臟病突發,如果召救護車,恐怕會延誤救治,因而開車上路,超速行駛將 A 送醫,
不慎撞傷路人 B,甲遂停車,將 A、B 同時送醫,A、B 經救治後,均無大礙。案
經 B 提出告訴,問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醉態駕駛罪、第 284 條過失傷
害罪與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25 分)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185 條之 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