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住臺北市,於臺北市犯強盜罪後,由家住高雄市之友人乙,將甲藏匿 於其高雄之別墅中,不久為警查獲。甲被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乙被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請詳附理 由說明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得合併審理甲之強盜罪?(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