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之判決屬合法
1.依刑訴第260條所述之「同一案件」,其指事實上同一,非法律上同一。事實上同一係指同一被告以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法律上同一又分為實質上同一及裁判上同一,本題為實質上同一,故僅就實質上做論述,故其係指無論行為之單複數,只要實體法上包括於同一構成要件為一犯罪事實,如:接續犯。
2.依提示,緩起訴後,經查獲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為接續行為屬接續犯,故其無論行為係單複,只要散布猥褻物品之行為為同一構成要件,即屬法律上同一。又基於偵查中無審判不可分,自無前述之問題,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而後受法院判處徒刑,不受緩處分之部分影響,法院就甲之判決屬合法。
(二)乙之判決屬違法
1.依刑訴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直接起訴。依提示,乙所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之罪,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2.惟,110年台非67判之實務見解認為,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確定無罪,其撤銷屬違法。為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宜目的性限縮解釋,欲起訴或繼續偵查,因以合法撤銷為前提,如受無罪確定,表示撤銷緩起處自始存在重大瑕疵,屬違法撤銷處分,應認自始無效而與未經撤銷無異。
3.法院就乙之部分判處徒刑屬違法,應端視期間屆滿與否作審判,分別為期間屆滿為第303條第4款及期間未屆滿為同條第1款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