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 1……甲 100 等人居住於乙公司附近,經常聞到來源不明之臭氣,感覺噁心、頭痛、
甚至失眠,懷疑係乙公司所排放。甲 1 等 100 人組成「杜絕臭氣自救會」 ,並以甲 1 作
為代表人,其常率眾人至乙公司前抗議,經多次抗議無效果後,決定以「杜絕臭氣自
救會」之名義作為原告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 1 等 100 人總額共 1000 萬元。問:此訴
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合於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杜絕臭氣自救會」外,
甲 1 等 100 人有無其他起訴之方式,得以何人為原告起訴及應如何為聲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