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將其所有之價值 1800 萬元之 A 房屋及其基地提供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約定於 3 年後,即 2001 年 1 月 20 日返還借款。惟借款期限屆滿時,甲仍未返還借款。因乙基於情 誼,未便催討債款。嗣後,因乙與友人合資經營新創事業,需要資金, 直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始向甲請求其在 30 日內返還借款,惟甲始終 未予應允還款。乙不得已遂向法院訴請返還該借款,但甲卻以消滅時效 已完成作為抗辯,拒絕還款。
試問:乙所享有借款債權之請求權,何時罹於時效消滅?在消滅時效完 成後,乙有無其他法律救濟之方法?倘若甲未給付近 5 年內之利息,乙 請求甲給付利息時,甲是否得拒絕該利息之償還?(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