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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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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101844
科目:
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與乙結婚 3 個月後,甲出國留學,攻讀博士學位。乙於懷孕 5 個月左 右時,堅決返回臺灣待產,嗣 A 女出生,乙再度前往國外找甲。A 女出 生後,其間雖乙多次出國找甲,然卻爭吵不斷,其間屢次攜同 A 女返臺, 聚少離多,甚至甲不再聯繫。
甲主張:伊前往國外攻讀學位期間,生活較為清寒困苦,甲、乙對於金 錢、物質與人生觀,有不同之理念及看法;且乙對甲之家人頗有成見, 使家族聚會之氣氛陷入低迷。又因伊現已與乙分居,彼此間僅具夫妻之 名,而無夫妻之實,已無法互相照顧、疼惜,雙方實已形同陌路,夫妻 繼續共同生活之目的已無可期待,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 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其婚姻已生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求為准兩造離婚之判決。
乙則以:與甲婚後,因甲就讀國外私立大學,所費不貲,致甲所帶金額 不及 3 月,即花費殆盡,且甲又無額外收入,當時由其父親補貼甲在國 外之生活費用。甲長達 10 年期間,並未擔負起養家照顧妻女之責任。嗣 後,除不按時給付生活費外,夫妻雙方經常發生爭吵,造成分居多年, 甲並與多名女子有婚外情。茲甲主張雙方已生婚姻破綻,係屬重大而無 回復之希望之事由,但此婚姻所生之重大破綻責任,係因甲未盡全力經 營雙方之婚姻,甲長期旅居國外,推究雙方長期分居之原因,導致兩造 感情疏離,婚姻破綻,甲拒絕接納乙母女顯為應負責較重之一方。從而, 甲依上開規定,請求與乙離婚,難認有據等語。
試問:甲之主張或乙之抗辯,請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詳加評論 何者有理由?(30 分)
【參考條文】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 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 離婚。」
二、甲就其所有之坐落於桃園市之 A 地地面,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電信公 司,作為乙設置電塔之用。嗣後,甲得否就 A 地之地下一樓,設定地上 權於丙經營百貨商場?在甲與丙設定地上權後,得否再與丁就 A 地之地 下二樓及三樓設定地上權,用於地下停車場?在甲與丙之間,如約定將 乙電信公司所設置電塔之重量,僅限於一定噸數之範圍內,該約定之效 力,於民法有無規定可作為依據?該約定對於第三人之效力為何?(35 分)
三、甲向乙借貸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將其所有之價值 1800 萬元之 A 房屋及其基地提供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約定於 3 年後,即 2001 年 1 月 20 日返還借款。惟借款期限屆滿時,甲仍未返還借款。因乙基於情 誼,未便催討債款。嗣後,因乙與友人合資經營新創事業,需要資金, 直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始向甲請求其在 30 日內返還借款,惟甲始終 未予應允還款。乙不得已遂向法院訴請返還該借款,但甲卻以消滅時效 已完成作為抗辯,拒絕還款。
試問:乙所享有借款債權之請求權,何時罹於時效消滅?在消滅時效完 成後,乙有無其他法律救濟之方法?倘若甲未給付近 5 年內之利息,乙 請求甲給付利息時,甲是否得拒絕該利息之償還?(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