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101844
科目:民法(包括民事特別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乙結婚 3 個月後,甲出國留學,攻讀博士學位。乙於懷孕 5 個月左 右時,堅決返回臺灣待產,嗣 A 女出生,乙再度前往國外找甲。A 女出 生後,其間雖乙多次出國找甲,然卻爭吵不斷,其間屢次攜同 A 女返臺, 聚少離多,甚至甲不再聯繫。
甲主張:伊前往國外攻讀學位期間,生活較為清寒困苦,甲、乙對於金 錢、物質與人生觀,有不同之理念及看法;且乙對甲之家人頗有成見, 使家族聚會之氣氛陷入低迷。又因伊現已與乙分居,彼此間僅具夫妻之 名,而無夫妻之實,已無法互相照顧、疼惜,雙方實已形同陌路,夫妻 繼續共同生活之目的已無可期待,客觀上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 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其婚姻已生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求為准兩造離婚之判決。
乙則以:與甲婚後,因甲就讀國外私立大學,所費不貲,致甲所帶金額 不及 3 月,即花費殆盡,且甲又無額外收入,當時由其父親補貼甲在國 外之生活費用。甲長達 10 年期間,並未擔負起養家照顧妻女之責任。嗣 後,除不按時給付生活費外,夫妻雙方經常發生爭吵,造成分居多年, 甲並與多名女子有婚外情。茲甲主張雙方已生婚姻破綻,係屬重大而無 回復之希望之事由,但此婚姻所生之重大破綻責任,係因甲未盡全力經 營雙方之婚姻,甲長期旅居國外,推究雙方長期分居之原因,導致兩造 感情疏離,婚姻破綻,甲拒絕接納乙母女顯為應負責較重之一方。從而, 甲依上開規定,請求與乙離婚,難認有據等語。
 試問:甲之主張或乙之抗辯,請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詳加評論 何者有理由?(30 分)
【參考條文】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 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