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之行為
1.乙進入B宅竊得現金之行為,成立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1)乙主觀上有侵入B宅竊盜之故意,客觀上有侵入竊盜之行為,且已竊盜得手現金5000元。乙之行為與結果間,具有明顯之因果關係,且其行為已創造並實現法所不允許之風險。雖其誤B宅為A宅,惟應屬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其故意之成立。
(2)乙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2.乙對丙之行為,成立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之未遂犯
(1)乙侵入住宅後,臨時起意欲侵犯丙,其主觀上有強制性交之故意,客觀上有強制性交之行為,且已達著手階段。雖因丙及時呼救未能得逞,仍應成立未遂犯。
(2)乙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3.縱據上開論述,乙基於數犯意,而為數違法行為,侵害不同之法益,該當數罪,應數罪併罰。
(二)甲之行為
1.甲唆使乙竊盜之行為,成立故意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1)主觀上甲有教唆乙竊盜且欲其既遂之故意,客觀上乙誤B宅為A宅之行為,學說上有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不同說法,依實務通說,應認以客體錯誤說為適當,故乙之錯誤,不影響甲之教唆行為,甲仍該當故意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2)甲無阻卻違法及減免責任事由,故成立本罪。
2.乙對丙強制性交部分,非甲教唆範圍,亦非甲所得預見,基於共犯從屬性原則,對乙之此行為,甲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