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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50188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唆使本無犯意之乙前往 A 宅行竊,乙卻誤 B 宅為 A 宅而闖入,竊得現金 5,000 元 後,臨走之際,忽瞥見 B 宅女主人丙正熟睡中,姿色撩人,頓生淫念,擬對丙強制 性交,當乙動手脫卸丙之衣物時,丙驚呼救人,致未能得逞,乙倉皇逃逸。問本案 甲乙之刑責各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一)乙之行為

1.乙進入B宅竊得現金之行為,成立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1)乙主觀上有侵入B宅竊盜之故意,客觀上有侵入竊盜之行為,且已竊盜得手現金5000元。乙之行為與結果間,具有明顯之因果關係,且其行為已創造並實現法所不允許之風險。雖其誤B宅為A宅,惟應屬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其故意之成立。

(2)乙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2.乙對丙之行為,成立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之未遂犯

(1)乙侵入住宅後,臨時起意欲侵犯丙,其主觀上有強制性交之故意,客觀上有強制性交之行為,且已達著手階段。雖因丙及時呼救未能得逞,仍應成立未遂犯。

(2)乙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3.縱據上開論述,乙基於數犯意,而為數違法行為,侵害不同之法益,該當數罪,應數罪併罰。

(二)甲之行為

1.甲唆使乙竊盜之行為,成立故意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1)主觀上甲有教唆乙竊盜且欲其既遂之故意,客觀上乙誤B宅為A宅之行為,學說上有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不同說法,依實務通說,應認以客體錯誤說為適當,故乙之錯誤,不影響甲之教唆行為,甲仍該當故意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2)甲無阻卻違法及減免責任事由,故成立本罪。

2.乙對丙強制性交部分,非甲教唆範圍,亦非甲所得預見,基於共犯從屬性原則,對乙之此行為,甲不負責任。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一)乙進入B宅竊取5000元成立刑法第321加重竊盜
1.客觀➡️侵入住宅並破壞所有權人之支配
主觀➡️誤B宅為A宅,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2.R+S,成立本罪

(二)乙脫卸丙之衣物成立刑法第222條第2項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

(三)
詳解 提供者:z
㈠乙之部分
321
222?
㈡甲之部分
321.29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