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在政府持股占 60%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資訊相關設備採購 業務。甲透過中間人乙傳話給 B 公司負責人丙,表示如果願意與他合作, 他會提供協助,若不合作,他會讓 B 公司永遠無法得到 A 公司任何採購 標案。經過考慮,丙決定與甲合作。在 2005 年至 2016 年期間,甲於其 承辦之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數次提供給 B 公司投標相關資訊,使之順 利取得標案。每次丙均於透過乙交付一定金額,以作為取得標案之回報。 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Roberto(已上岸)
詳解 #5543601
甲接受丙賄款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122條...
(共 5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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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111617
詳解 #5246544
https://www.kmh.moj.gov.tw/media/78825/361715131634.pdf?mediaDL=true
就以上內容以觀,甲似乎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無圖利罪及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