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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9753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 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 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李箱直接丟進洗手間旁的水溝,因當 天雨勢猛烈,水溝的水流甚大,行李箱即被淹沒沖壞。事後發現,乙早 已計畫炸毀火車站,並傷害或殺死不特定之乘客,該行李箱中其實安裝 了三分鐘後即將引爆的炸彈,甲的行為意外地挽救了車站乘客的生命與 身體利益。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slanlin77
這題在講偶然防衛,但是沒學過,查司法院裁判書用語也還未收錄,只收錄下列的偶然避難(應負毀損罪責)

個人寫法:
 -寫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的定義,而甲行為不適用
 -甲行為已經構成毀損罪
 -惟毀損罪為告訴乃論罪,乙計畫以手提箱炸毀車站的行為實比對甲提起告訴為重,倘乙在逃中實無可能對甲提出告訴。
 -故甲刑責為毀損罪,然能否定罪, 實有討論空間。



偶然避難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與得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相較,偶然避難之行為人在主觀要件上欠缺救助意思,例如甲持石頭擲破乙宅窗戶玻璃,恰巧乙在浴室開瓦斯自殺,因此救了乙,而有避難的客觀事實,但是甲在主觀上並非出自於救助意思,所以不是緊急避難,而應負毀損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