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在講偶然防衛,但是沒學過,查司法院裁判書用語也還未收錄,只收錄下列的偶然避難(應負毀損罪責)
個人寫法:
-寫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的定義,而甲行為不適用
-甲行為已經構成毀損罪
-惟毀損罪為告訴乃論罪,乙計畫以手提箱炸毀車站的行為實比對甲提起告訴為重,倘乙在逃中實無可能對甲提出告訴。
-故甲刑責為毀損罪,然能否定罪, 實有討論空間。
偶然避難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與得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相較,偶然避難之行為人在主觀要件上欠缺救助意思,例如甲持石頭擲破乙宅窗戶玻璃,恰巧乙在浴室開瓦斯自殺,因此救了乙,而有避難的客觀事實,但是甲在主觀上並非出自於救助意思,所以不是緊急避難,而應負毀損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