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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9753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09753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在墾丁夜市外圍經營機車行,從事機車維修,以及機車買賣與租賃等 營業活動。乙是 A 機車所有人。乙騎乘 A 機車至墾丁遊玩。未料 A 機 車在當地突然故障。乙便將 A 機車交由甲維修,維修費用共 5 千元。甲 是 B 機車所有人。甲出租且交付 B 機車於乙,約定租期一週,租金 5 千 元。甲與乙並未約定,乙應預付租金於甲。甲以乙之機車在自己手上, 故而並未請求乙先支付租金與維修費用。一週後,乙趁甲外出買便當, 一時不在機車店內之際,將 B 機車停放妥當於甲之機車店內,並騎乘 A 機車遠離墾丁。6 年後,乙再次至墾丁遊玩,恰巧為甲所撞見。試問, 甲請求乙支付 5 千元租金與 5 千元維修費用,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是乙公司的董事長。甲在其董事長任期時,以自己是乙公司董事長的 名義,自丙購得 A 車,乙公司是買受人,丙是出賣人,約定價金 5 百萬元。 丙將 A 車過戶登記在乙公司名下,並將 A 車交付於乙公司所僱用的司 機丁。試問:丙請求乙公司支付價金 5 百萬元,有無理由?設若甲在與 丙訂定 A 車買賣契約之際,早已卸任乙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則丙請求乙 公司支付 5 百萬元價金,有無理由?(25 分)
三、甲於某颱風天到火車站搭車,買票前上洗手間時,發現仇人乙正在如廁, 乙身旁正好有一只手提式行李箱,甲出於報仇並毀壞該行李箱之心態, 趁乙如廁未及防備,將該手提式行李箱直接丟進洗手間旁的水溝,因當 天雨勢猛烈,水溝的水流甚大,行李箱即被淹沒沖壞。事後發現,乙早 已計畫炸毀火車站,並傷害或殺死不特定之乘客,該行李箱中其實安裝 了三分鐘後即將引爆的炸彈,甲的行為意外地挽救了車站乘客的生命與 身體利益。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四、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 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 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 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 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 是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