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於考取司法官前曾任職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科員,於科員任內曾經辦某 處長乙圖利私人案件。後因考取司法官,遂將乙涉案移交後手丙科員承 辦。後甲於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時,檢察官以乙涉犯圖利罪提起 公訴,則甲應否自行迴避?(25 分) 代號:70170 頁次: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