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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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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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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947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39470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未婚生有一子乙,不久甲因病過世,乙由同居的祖母丙照顧。三年後,生父丁欲 認領三歲的乙,並在戶政機關完成認領登記,若丙欲否認該認領,應如何為之?又 丁應如何主張,戶政機關之認領登記始終局確定?(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丙為丁之監護人可代理乙向丁為否認之意思表示。丁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由丁負舉證責任。 證明有真實血統聯繫。戶政機關之認領登記始終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