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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351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某直轄市政府之公務人員,因涉犯刑事案件而遭羈押。於停止羈押 後,主管機關認甲涉案情節重大,而將其移付懲戒並停止職務。懲戒法院 於審理後對甲為降級處分之判決,甲申請復職,而其服務機關否准其申 請。甲若對該停職處分不服,是否得提起救濟?又該否准處分是否合法? (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ojohsu83

() 甲可對停職處分提起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

    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復審,為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保障

    法第25條規定提起之。

 

    申訴再申訴,為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

    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保障法第77條規定提起之。

 

    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4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3)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懲戒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

行停止其職務。

 

依上述法規,準此,甲於停止羈押後,主管機關認定甲涉案情節重大,而將其移付懲戒並停止職務,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實屬處置不當,甲可對停止處分提起復審救濟。

 

() 其服務機關否准甲申請之處分不合法

     懲戒法第7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

     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未受免

     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

     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

     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準此,甲經停止羈押,無懲戒法第4條第1款事由且受懲戒委員會合

    議庭判決僅為降級處分,無懲戒法第5條規定,若無其他法定事由,

    服務機關應依懲戒法第7條核准甲復職之申請。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甲對服務機關所為之停職處分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
  1. 甲為直轄市政府公務人員,應有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故得循保障法之途徑提起救濟。
  2.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109年9月22日第12次委員會議公布之公務人員人事行政行為一欄表,公務人員受機關先行停職之處分,應認屬行政處分之定性(依法當然停職亦同)。
  3. 故甲若對主管機關之停職處分不服,得依保障法第25條以下之規定,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後若對復審之決定仍有不服,則甲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 甲服務機關應允其復職
  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其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除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應允公務人員復其原職或與原職或俸級相當之職務。
  2. 本案甲刑事訴訟部分因停止羈押,而不生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當然停職事由;另甲懲戒部分因僅受降級處分,懲戒法院並未予免除職務、休職、撤職等判決,亦無其他法規有關停職之情事,應認停職式由消滅,服務機關應允其復職,若有否准應屬違法,甲則得尋保障法之規定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