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某署立醫院醫師,署立醫院為了鼓勵醫師專心於院內工作,對於不在外開業或 兼業者,按月發給不開業獎金三萬元。甲於任職之初,在醫院切結書上簽名,清楚 表示不會在院外開業或兼業,院方於是每月發給不開業獎金。甲後來在某診所兼業, 經過一年,並未告知任職的醫院。同事向院方舉發,院方則向地檢署提告。問:甲 成立何罪?(25 分)